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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的王先生 于2008年7月15日提问: 已获交通损害赔偿 可否再要求工伤赔偿
我是某化工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有一天,我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坐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8000元。我出院后,遂要求单位按工伤发给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我住院期间的工资,而单位认为,我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单位无需再给我工伤赔偿。请问,我能否再获得工伤赔偿?
值班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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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你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鄢陵的 陈君瑞于2008年7月1日提问:离婚诉讼求助
我方为被告,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是: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尔后在双方父母的支持下于2003年11月17日经过登记领证而结婚。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生活不协调,无法培养感情,而且被告生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至今尚未生育子女。特别是近两年来原告双方已长期分居生活,现夫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后亦无共同创置财物)。为此,原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婚姻法》第32条之有关规定判决原被告脱离夫妻关系。 我方想取回礼金 是否有什么法律依据 该如何答辩
值班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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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先确定你方是否同意离婚、有无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根据上诉问题确定答辩的内容和举证。
2、关于礼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河南的丽于2008年6月17日提问:婚姻法
两人没登记结婚半年后,男方说散另一方不同意,男方在外不回该怎么办?另一方能起诉他么?起诉他什么条例 ?能胜诉么?
值班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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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无效的。男方不回来属于两个人的感情问题。如分手的话,这样的情况属于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即可,不用到法院起诉。
许昌的许于2008年6月15日提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
我是许昌某单位职工,和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
值班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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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很多人都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个误解。事实上,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能够单方面解除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对不是为劳动者上了“终身制”的保险。另外,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规定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一类是劳动者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情况。
关于第一类情况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除了上述第一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外,劳动者于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过错的,不论是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都有权单方面解除。所以,对那些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旷工的劳动者,如果他们的行为被明确界定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对那些玩忽职守、拿回扣、收贿赂的劳动者,如果他们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合同;对同时兼职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劳动者不能兼职,劳动者却仍然我行我素,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合同;至于那些以欺诈的手段骗取用人单位与其签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申请合同无效,从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在上述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连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都免除了。
关于第二类的解除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员的几种情形:这一类的规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劳动者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或恶意,我们通常称作“非过错性解除”,对适用这些法律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比处理前一类情况来得复杂:首先要劳动者健康状况或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或者合同因客观情况而无法实际履行下去,其次还有给员工提供一个机会让他能适应工作要求,之后仍然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或达不成变更协议的,才能单方面解除;而裁员的时候除了要满足规定的情形,还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不过在“非过错性解除”的情况下,公司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无论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劳动者也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这一限制,早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规定。
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也不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拿到了“铁饭碗”,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情形下也是可以解除的。因此,我们应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安徽广德的梁姗姗于2008年6月3日提问: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我的房子房产证上标明“住宅用房”,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地址也是此处,但并没有到房管部门去更改房屋性质。请问,会将我的房子按照非住宅房屋处理吗?会不会只是按照房产证上标明的房屋性质赔偿?
值班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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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上的注册地址是此处,则可证明该房产是非住宅房。不会只按房产证上标明的房屋性质的赔偿的,只要你积极举证,是可以按照非住宅房屋标准处理的。
安徽省广德县的梁姗姗于2008年6月2日提问: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的问题
去年底,政府来人,测量了我家的房子,说政府有意向将我们这一片拆除了用于建设城市绿化带。由于我家的房子并不仅仅是住房,还是厂房的所在地。工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都是齐全的,而且还有三十多台机器设备及工人。我想请问,这在于赔偿上面是不是不同于普通住房呢?
值班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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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时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拆迁补偿,补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补偿的方式包括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另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扶沟的计生委家属院于2008年5月26日提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我们是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城的居民,这片居民区是扶沟县计生委的家属院,修建于2002年。其建设完全符合扶沟县城1995-2015年现成总体规划,共有60户人家在此居住。该工程被评为"省级优良工程"。就是在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家属院建设合法的情况下,我们才购买了这里的房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可家属院刚刚建好三五年的时间,其中有些住户刚刚购买装修的油漆未干、一天也未入住的情况下,个别县领导脑袋一热,就成立了拆迁指挥部,要将这地带的几十户居民赶出去,强行拆毁我们的房屋。赔偿标准是县政府自己制定的每平方米380元。按照这一数额,我们根本买不起同样的房子。同样的房子价格是每平方米1600元。请问,县政府在还没有对我做出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就可以拆我们家住房吗?这一行为是否违反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拆迁单位需要向被拆迁人出示什么文件和手续?每平方米380元赔偿我们楼房的标准合理吗?如果我起诉的话法院受不受理?
值班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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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由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按照协议或依照生效裁决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范畴,适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范围,适用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该条款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二、政府征收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三、政府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四、政府征收必须给予被征收人以合理的补偿;五、征收房屋之后,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据此,可以说县政府仅凭口头通知是不能拆你们住房的,因县政府这样做无论是在权限上还是在程序上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由于县政府向你们下达的限期拆迁通知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你们作为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认为其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那么,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作为行政案件进行立案审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每个公民对属于自己的合法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除非得到所有人的许可或者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以及通过合法的程序征收或者征用,否则任何人不得侵犯。从你所述的情况来看,你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你的房产也在此法保护之列。
同时,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因此,县政府未向你出示拆迁许可证,以及相关的合法拆迁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可以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拒绝。另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与你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确认生效。如当事人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县政府在没有对你做出合理赔偿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拆除你们房屋是不合法的;这样不仅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相抵触。至于拆迁补偿的补偿标准,应根据你们所在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出合理的价格。如果你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受理。
鄢陵的徐于2008年5月24日提问:做眼手术时导致左眼失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2008年3月,我母亲在乡卫生院做眼手术时导致左眼失明。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协议。请问,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应要求对方赔偿哪些损失?
值班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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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
三、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医疗服务中的后勤和管理工作。
四、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和多因多果。
如果双方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有争议,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通过鉴定如果是医疗事故,对方应当赔偿你如下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有参加处理医疗事故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
许昌的老大于2008年5月15日提问:有欠条不还钱
我姐姐于2006年3月7日借给人家1万元钱,我姐姐已婚,我姐,姐夫和借钱的人都是同学.后来我姐姐过世了,但是欠条我们还有,打电话追债追了好长时间了,借钱的人从来就没有接过电话,总是他家人接电话不是说在外地就是说不知道,我该怎么要回我姐姐的钱.怎样让钱给我.
值班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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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的谢谢于2008年5月7日提问:关于执行的问题
我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半年多了,到现在一毛钱也没拿到。刚才给中院打电话,他说要写什么申请,有许昌的律师帮忙要账吗?提成你们随便说,这个好商量。我的联系QQ 24355265
值班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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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在外地的话,在许昌申请执行诸多事宜多有不便。建议你委托许昌律师代理,详细情况可以和李律师直接联系。QQ:252354822 电话:1393748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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